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博士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2015-03-26 13:57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博士后经费管理工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及生活条件,推进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学校单独立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核拨的博士后经费;

(二)学校投入的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

(三)设站单位自筹经费;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

(五)联合工作站合作经费;

(六)博士后基金资助经费。

第四条  博士后经费的用途包括:博士后工资福利费、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科研经费。

博士后工资福利费用于为博士后发放工资、福利及津贴补贴,缴纳社会保险等。

博士后科研经费主要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课题组负担,也可以申请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必须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非定向全职博士后,每招收1人须经费6万元/年(其中学校、合作导师各承担经费50%),并在申请招收时将自筹经费划入学校设立的博士后财务专用帐户。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主要作为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工资福利费等。

第六条  定向全职博士后和工作站联合博士后的经费(包括为博士后发放工资、福利及津贴补贴经费、保险经费、科研经费、学校管理费、合作导师指导费等)均由原单位和联合工作站承担,具体标准按照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鼓励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支持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来校报到入站工作后,可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及《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办法》规定,提出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

第三章  博士后工资、福利及津贴补贴

第九条  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实行月薪制度,每月发放标准为3000元,享受与我校正式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工资及各种补贴从进站当月起核发,进站当月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其半个月工资,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其一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应参加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其中,非定向全职博士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月奖励500元,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定向全职博士后和工作站联合博士后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其工资由原在职单位和工作站发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由其原单位和联合工作站解决。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经博士后合作导师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访问,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发放,参照我校教师出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为每名非定向全职博士后每月提供1000元补助(含博士后购买文献资料补贴、配偶在外地且不随流动的分居补贴等)。

第十五条  博士后因各种原因延期出站,其延期期间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执行,一般由合作导师负责支付。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及津贴补贴等生活经费的发放由博士后办审批,人事处发放。博士后经费均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守沈阳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博士后使用科研经费时,须经合作导师签审。

第十八条  凡用博士后科研经费和博士后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所有权归学校。设站单位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在博士后出站时清点移交给流动站,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籍博士后资助标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经费实行财务专户管理,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